南京出台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 )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教育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

七、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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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八、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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