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草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二 )

  胡可明介绍,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从事短期粮食种植的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建议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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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承包期延长事宜上,草案第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时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

  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明确“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弃耕抛荒不宜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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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还规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澎湃新闻注意到,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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