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草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三 )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内容。

  不轻易释放调整承包地信号,不得打乱重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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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十条对现行法律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规定,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说明提出,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刚完成,承包期内不宜轻易释放可以调整承包地的信号;承包地调整问题政策性很强,多年来,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没有变化;由地方对此作具体规定是否妥当也值得研究。建议本次修法对现行法律有关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不作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草案规定暂不作修改。

  (实习编辑 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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