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对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二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苏州全市各级各部门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与中央要求和省委、市委部署同频共振,自觉把扫黑除恶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苏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对扫黑除恶案件坚持打准、打深、打透,同时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本次集中宣判,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以外,还包括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等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

苏州法院对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对赵家正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和王明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太仓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明星与被告人赵家正等人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其犯罪行为和犯罪特征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相城法院就王友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王友兴、高明洋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某企业管理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放贷、讨债等活动,通过非法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对债务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强行签订空白租房协议、非法占用房产、变卖房屋内家具等方式实施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

在史宾宾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中,姑苏法院查明:在被告人史宾宾组织、领导下,形成了以其为首,包括被告人黄东海、吴强、李梦龙、王维新、郭成祥在内的组成人员固定的非法讨债团伙,其持续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的方式讨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分子同样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苏州法院对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在从严打击同时,苏州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防止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为一般刑事案件弱化处理,也防止为追求“战果”将一般犯罪案件拔高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