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开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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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开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文标题:靖江开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媒体调查显示,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将近90%的家暴受害者为妇女,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

女性是家庭暴力中主要的受害者,暴力常常会对女性的健康造成伤害,如:性传播疾病、意外怀孕和流产、受伤、残疾等后果,精神上会抑郁焦虑恐惧、引发性功能障碍、饮食失调,最严重的后果会导致自杀,甚至杀死丈夫。

10月23日下午,靖江法院接到一起特殊的立案申请。申请人秦某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同时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所、工作地点及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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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今年8月22日,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撤回起诉。在诉讼期间,刘某多次半夜到秦某家中,对秦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破坏秦某住处门锁,且常跟踪甚至殴打秦某。故此,秦某认为,刘某行为恶劣,致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遂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立即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将案件迅速移送法院家事审判庭。

法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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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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