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头条|因为“他”,蔡英文破了功,用黄健庭掩护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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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桂宏诚在台媒撰文说 , 蔡办原定19日举行“监察院”“监察委员”及正、副“院长”被提名人采访人员会 , 却临时取消 。 “监察院”人事的提名作业理应极为严谨 , 没想到“副院长”人选黄健庭的名单披露后 , 遭致国、民两党的强烈质疑 , 其后黄健庭表示“若得不到国民党的祝福与支持 , 他将退出被提名人选” , 这应是采访人员会取消的原因 。
几天前 , “监察院”才对陈菊在高雄市长任内的气爆案中 , 将善款使用在不当的用途上提出了纠正 , 这使得陈菊此时被提名为“监察院长”的适当性更显违和 。 遑论她之前已有多件遭“监察院”纠正及弹劾的案件 , 舆论对她掌舵“监院”一直多所批评 。
“监察院组织法”第3-1条对“监察委员”定有七款资格条件的限制 , 而其中第七款“对人权议题及保护有专门研究或贡献 , 声誉卓著者;或具与促进及保障人权有关之公民团体实务经验 , 著有声望者 。 ”为今年1月新增修的规定 , 也是最常被用来证明陈菊适任“监察院长”的理由 , 并对“监察院长”依法兼任新成立的“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来说 , 似乎也有其合理性 。
尽管民进党有意将“监察院”逐步转型为“人权委员会” 。 但监察官员的失德与“政府”行政是否违法失职 , 乃至于对“人权”有所侵害 , 仍是“监院”本有的职能 。 因此 , 担任“监察院长”的适任条件 , 便不应仅限于上述第七款的资格 。
照理说 , 陈菊被提名的条件 , 应是丰富的政治与“政府”工作经验 , 而应适用“监察院组织法”第3-1条第六款所定“清廉正直 , 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 , 声誉卓著者 。 ”的资格 。 但想必民进党也清楚 , 陈菊既是民进党内派系大佬 , 又是安排职位和分配派系资源最有力的“话事人”或决定人 , 其形象很难与“清廉正直”产生联想 。
事实上 , 更具争议性的是“副院长”被提名人黄健庭 , 而他愈受到各方的讨论与质疑 , 一定程度上就愈能转移大家对陈菊适任性的关注 。 黄至今仍存有遭刑事判决有罪的纪录 , 蔡英文却仍提名这位国民党籍的前县长 , 难免凸显了政治操作的盘算 , 用提名适任性也有问题的国民党人士来掩护陈菊上位 。
【台海头条|因为“他”,蔡英文破了功,用黄健庭掩护陈菊】纠察官邪是“监察院”的职责之一 , 耿介的谔谔之士应是“院长”的基本形象 。 但选举场上擅长哭调煽情的陈菊 , 实在和张博雅、王建煊、钱复和王作荣等前“院长”落差很大 。 至于黄健庭是国民党培养的政坛精英 , 此次却未事先得到国民党的支持、推荐或事前同意 , 就私下接受了蔡英文的“利诱” , 引发党内大反弹 , 显然政治敏感度不够 。 而他的悬崖勒马也让蔡英文的政治盘算破了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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