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沛县法院审理一起连环型债务纠纷案件( 二 )

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吴某在涉案工程施工中仅提供劳务,原告与苗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主张的欠款7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刘某书面承诺扣留苗某的工程款,直到付清吴某人工工资后,方可付给苗某,如中途苗某私自把帐结走,一切后果由刘某承担,该承诺对刘某具有约束力。鉴于本案劳务费的债务人为苗某,刘某因未履行代扣义务产生的责任属于第二顺序的责任,刘某应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补充责任。电力安装公司与刘某系挂靠关系,电力安装公司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连环债务纠纷案。在现实生活中,连环债务并不少见,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更为普遍。当事人之间关于“代扣代付”的约定,实际上是建立了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该约定对作出“代扣代付”承诺的次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条文规定的情形虽然与“代扣代付”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核心要件基本相同。同时,与债务人的责任相比,“代扣代付”应当属于第二顺序的责任,在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再由未尽监督义务的次债务人在流失资金的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