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中途被更换私人教练 法院判健身房退还全款( 二 )

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课程费用,而某健身中心要求退还课程费必须扣除30%管理费。

原告VS被告

原告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私教课程总费用11520元,并承担课程费用利息、就此产生的交通费等费用400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入会费34560元;

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某健身中心,对外称某健身连锁店。2017年10月31日,原告在该健身中心办理三年期健身卡并咨询私教课程事宜,其以最专业的全国健美冠军为推荐理由给原告推荐私人教练李先生。在私教李先生的极力劝说下,原告冲其专业性购买3个月课程,李先生明确承诺3个月至少减脂3-5KG的健身效果,如达不到预期效果将免费带课至预期效果。

私教主管郭先生代表被告在购买合同上签字确认,原告与私教李先生和私教主管均明确表示课程结束前不可更换教练。11月18日原告开始课程训练,累计4课时。2017年11月27日至今,私教李先生以回老家、去北京培训等为由,不能履约为原告上课。12月18日,私教李先生表示因工作调整,尝试与原告沟通更换私教,并表示其原先在授课时介绍的深沉术在原告这类基础课上基本用不上。对此,原告不认可更换其他教练。2017年11月21日起,原告与私教主管郭先生、片区主管面谈三次,表示不认可更换教练,并要求退还课程费用,被告表示私教李先生无法履约上课,并以该课程费用已给私教提成为由,要求退还课程费必须扣除30%管理费。

综上,原告认为该健身中心签订合同和实际营业地不一致,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充分告知义务构成消费误导和欺骗;被告夸大专业性、变相要求购买拉伸课程等,侵害了原告消费者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健身中心、某管理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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