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他人账号密码转账 盗窃还是诈骗?( 三 )

  金某虽然获取了李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并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绑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李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金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金某在明知李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李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提现,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陆,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让李某发觉的方式,非法占有李某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1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李某35150元。(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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