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获赔千万 第一发明人分文未得状告公司( 四 )

  发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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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天的公开审理中,袁洋认为,退一步说,不管林祖毅对这项发明专利有无贡献,该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实习期间获得的,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后曾提交了一份由该公司制作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属于以就业为目的实习。就算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有给林祖毅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作单位。此外,在林祖毅毕业论文的致谢部分,也明确向“实习公司伊时代公司以及同事表示感谢”,这说明他与公司是存在诸多交集的。 

  但林祖毅对该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认定职务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形成了用工关系,自己在当时还是学生,不可能与伊时代公司发生用工关系。提交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仅仅是作为求职者所填写的用于求职使用的表格,该表格中明确标注了“本表所填信息仅作招聘参考用”,这说明该表格仅是求职时填写的简历,并非员工信息登记内容。最重要的是,在毕业前,公司并未为其发放工资和缴交医社保,因此自己并非伊时代员工。 

  林祖毅说,在公司实习期间,虽然会有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所谈内容并未涉及专利的相关内容,自己只是借助公司的实验室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并没有用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过去这一年,林祖毅一直在研究“路径密码”的2.0版本,在他的设计中,矩形改成圆与弧线,优化了触摸距离,同时利用指纹和路径双重加密,安全性能也大大增强,适合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部门等重要场所使用。 

  据悉,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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