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没及时升级被盗刷12万 法院:银行全赔(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当事人,李先生已经证明,银行卡是在贵州安顺被盗刷,事发时他在昆山。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必须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当银行无法对具体交易进行举证时,鉴于银行处于技术以及信息优势,人机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理应由银行承担。

  银行辩称,在事发前曾发送有关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的通知,因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查询截图显示没收到被告发送的提示信息。对此法院认为,即便原告李先生收到该提示信息,在未予更换芯片卡前,被告银行仍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至于银行辩称本案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被告银行违背双方合同义务,银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主张追偿权。

  综上,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194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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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于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银行有必要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包括以芯片卡取代磁条卡,并加强对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普通公众也应该更加重视硬件升级、余额变动通知以及密码保护等工作,一旦发现资金出现风险,应主动要求银行冻结相关操作并及时报警,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只有双方共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银行升级金融服务。(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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