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互殴致重庆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三 )

  专家认为乘客涉嫌故意犯罪,司机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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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采访人员梳理发现,全国多地发生过乘客与司机“动手”的事件。9月28日下午1时,合肥一乘客误以为公交车司机在自己上车后报复性刹车,挥拳打向公交车司机。

  10月28日,北京一女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用牛奶击砸司机。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对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无端施以暴力攻击,足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

  罗翔介绍,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

  罗翔表示,据万州坠江公交车事件通报,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机冉某的行为不宜以故意犯罪论处。

  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司乘隔离能否保障驾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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