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高中生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涉强奸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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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高中生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涉强奸罪获刑

本文标题:18岁高中生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涉强奸罪获刑

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两人被发现。采访人员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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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件始末

2018年5月份,小明刚过完18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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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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