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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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今天(11月6日),教育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与2007年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相比,新发布的《意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原则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认定依据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

  《意见》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的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也在要考虑。同时,

  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也被纳入认定依据中。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也要考虑,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此外,此次认定依据还包含了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意见》明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此外,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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