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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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却不存入银行指定账户,是一种典型的金融犯罪行为。

  近日,由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被告人李晓明就是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3980万元未存入银行指定账户,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挪作他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这是南京市判决的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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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1岁的李晓明跳槽到银行做理财经理,因为业绩不错,积累了不少资源,客户们都比较信任他。七十多岁的宋阳便是这样的客户,他在李晓明手里签订了第一份理财合同,理财金额1000万元,年收益为10%,期限30个月。当这份合同到期后,宋阳的理财账户里有1400万元。这样的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收益高。后来,宋阳陆续在李晓明办公室内签订了两份理财合同,总共投入1700万元。

  由于有前期投资成功的经历,宋阳觉得李晓明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合同是在银行签的,也有银行的印章,相当于把钱托管给银行,银行负责理财、保本保息,在银行买这款产品,钱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

  2015年,宋阳介绍了自己的两个女儿和朋友到李晓明处做投资。出于对李晓明的信任,宋阳女儿签完合同以后,把银行的U盾交给了李晓明,由他来负责操作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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