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购近十万元商品后恶意退款 原因让人无语( 三 )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小姐因为与该公司的网店工作人员存在个人感情恩怨而屡屡在公司网店下单交易又取消交易,其超过百次的下单明显欠缺购物的真实意图,而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假借交易进行业务骚扰从而达到她报复与其交恶的公司工作人员的目的。薛小姐假借订立合同,在网店虚假下单订货的行为存在恶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的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薛小姐长期、多次、不听劝阻地在网店恶意下单,骚扰网络平台销售的正常经营,势必会冲击网店的电商经营秩序,降低网店的平台评分,损害原告的网售效果。因此造成该公司的损失,薛小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对其具体的经营损失难以通过举证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薛小姐恶意下单的具体情节酌情估算造成公司的损失为15000元。

  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薛小姐停止在该公司网店恶意下单的行为,并向该公司赔付恶意下单造成的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佛山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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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下单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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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表示,对于一些恶意下单和恶意差价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下单者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并且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就涉嫌敲诈勒索罪。即使没有达到这一立案标准,也可依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处理。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网店常见的做法,这些网店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量,请人刷单以增加自己的信誉度,从而滋生了“网络刷单”“职业刷客”这一灰色产业链。部分刷单行为已经严重干扰网络电商正常运营程序,甚至涉嫌犯罪。常见的罪名为虚假广告罪,而专门为了刷单而恶意注册账号,或者一开始是正常使用账号的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一旦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甚至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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