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 秦运换等4人被改判无罪( 二 )

  [最高法就本案答采访人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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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今天,本案被宣告无罪。请问,当时错判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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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非常感谢社会公众和媒体朋友们对本案的持续关注。在2017年4月份,我们就作出过承诺,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兰草案,回应舆论关切。今天,我们宣告秦运换等四位当事人无罪,就是履行当初的承诺,以坦诚的姿态承认自己的错误,以公开的方式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我们认为,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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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我国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自1981年4 月8日在我国生效,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国务院于1996年9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1999 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据此,可以认为,我国认定《华盛顿公约》中规定的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我国刑法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重点保护植物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而本案涉及的罪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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