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花42万买房号没摇到只退5万 法院判全额返回( 二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基于上述无效合同的约定,被告取得所谓的选房服务费42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由于被告已返还原告5万元,余款37万元被告仍应全额返还。法院判张某支付童某37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买房号风险很大

法律界人士认为,案例中的原告需将42万先预付给被告,如果被告一直未留下任何信息,原告很可能就“房财两失”,因此托请购买房号风险极大。

除了私下以高额资金购买房号,还有人借名购房,同样背后有很大隐患。南京公证处相关人士告诉采访人员,受限购限价政策影响,河西、河西南楼盘报名人多,中签率低,借名购房现象日渐增多。所谓借名购房,即名义购房人根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

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其配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名义购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主张房产继承权,实际出资人维权难度将加大。如子女借父母名义购房,父母去世后如无遗嘱确定房产归属,该房产的继承人除了实际出资人,还包括实际出资人的兄弟姐妹;名义购房人出现离婚等情况,实际出资人仅以借名购房协议等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如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名义购房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主张房屋所有权。

因借名购房协议违反了限购、限贷政策,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借名购房合同公证。

通讯员 建砝 周滢滢 扬子晚报/扬眼采访人员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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