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导师职业道德: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私人事务( 二 )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同时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在导师选聘制度上,采取“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导师管理制度上,要求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

江苏省教育厅表示,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