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中小兵的行为就属于第(三)款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小全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此外,被告人小兵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刑法中也有对应条款规定犯罪情形,在本案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冒用他人的身份办理身份证、驾照、住宿、求职,甚至买假证,小兵可以说是在违法的边缘花式试探。
检察官提醒
众所周知,银行办理信用卡只能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办理,而信用卡是否按时还款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个人征信和切身利益。因此信息时代尤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身份证明千万不要轻易借给他人,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也有必要在上面注明“仅供某用途使用,其他无效”。另外偶尔查看自己的信用报告,看是否出现自己不知名的办卡信息,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和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