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国家禁止性保健品 赚取225元获刑6个月( 三 )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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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案件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由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泰兴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报市人民法院审定。
四、被告人费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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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泰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药安全这一涉及民生领域类案件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