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务员法修改”:遏制买官卖官不妨增2项程序( 三 )

  这些规定对于激励公务员,特别是基层政府公务员主动作为、主动担当的事业心和调动其积极性无疑是有实效的。

  当然,《修订草案》在这方面还可以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如在“公务员职务、职级任免和升降”等章节中可否规定,中央和省市级国家机关任命、晋升公务员职务、职级,应有一定比例职数从基层相应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中任命、晋升。这样,对基层公务员鼓励的力度会更大些。

  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可以多一些

专家谈“公务员法修改”:遏制买官卖官不妨增2项程序.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lolkp111] 投稿。

  再如,现行《公务员法》对权利救济制度规定不甚完善,公务员合法权益因各种不公正或违法的人事处理受到侵犯,只有申诉控告的途径。

  现行《公务员法》没有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务员提供任何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机会。哪怕是违法辞退、开除这样严重的处理、处分措施,公务员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对此,《修订草案》也没有做改进。

  对公务员排除司法救济是基于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前期西方国家流行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应豁免司法监督。

  这是一种过时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论,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放弃或基本放弃了,我们没有必要继续坚守这种理论。

  诚然,对公务员管理机关的一般人事管理行为,司法没有介入的必要。但对于违法辞退、开除、违法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这些涉及公务员个人及其家人生计的严重的处理、处分行为,法律应为公务员提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的可能性。

  当然,《修订草案》相对于现行《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还是有所改善、有所进步的。例如,《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公务员申请救济权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公务员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反被加重处理,很多被侵权人就会对救济途径望而却步。

  综上,这次《公务员法》修法对于改进我国公务员制度运作和公务员管理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们一定要利用好这次机会,拿出实招,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求多,不求全,不求形式好看,但求实效。(实习编辑 施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