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苏州交通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市民需注意( 二 )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

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十ー)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

(十ニ)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

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

(三)机动车驾驶人ー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

前款相应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不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

(3)交通失信行为从什么时间开始认定、有无有效期?

《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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