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网站使用“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被工商立案调查( 二 )

  根据我国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规使用“第一”等广告禁用词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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