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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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近日,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17个单位(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该《意见》系全省首个此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4个方面共20条内容,是全省第一次在市级层面尝试全面推动强制报告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猥亵、虐待、故意伤害、杀害等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就是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监护职责的人员在实施侵害行为,大部分作案手法较为隐蔽,加之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很容易被忽视,而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目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以及可能遭遇侵害未成年人事件较多的行业集中于民政、教育和卫生医疗系统,不少事件因老师和医生的及时报警而案发,从而使被害未成年人获得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干预,而有的则被忽视甚至隐瞒。因此,有必要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调强制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意见》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遭受非正常伤害、死亡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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