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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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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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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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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