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父子俩双双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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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父子俩双双吃官司
段某与徐某素有经济纠纷,段某多次向徐某催讨未果,怀恨在心。2月的一天,段某父子合谋驾驶一辆面包车,尾随徐某至滨湖区某银行门口,强行将徐某带上车。徐某呼救,段某父子合力用胶带封住徐某的嘴并绑住双脚。随后,段某父子驾车将徐某带往东海县房山镇,途中停车时,段某父子强行抓住徐某的双手在事先写好的借条上摁手印,段父还对徐某实施殴打。次日中午,徐某乘隙通过他人打电话报警,后被民警解救。
滨湖区检察院指控段某父子犯非法拘禁罪,向滨湖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段某父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段某父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段某父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
法官点评公民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承办法官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权利之一,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该案中,段某父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的父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儿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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