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利用活动漏洞套现700万 公诉人:这是诈骗!( 二 )

陆某等人分工明确,目的明确,竟然把网购平台当成了取之不尽的ATM机。据统计,他们刷积分一共套出人民币近700万元。

公诉人:这是诈骗,绝非“不当得利”

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陆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0日,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陆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

在法庭辩论中,陆某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他们只是钻了规则的漏洞,不是刑事犯罪,应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公诉人则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人在获得利益之前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反观本案,陆某等人利用十多万个虚构的会员身份,伪造生日信息,还虚构“下单”“支付”“确认收货”“退货”等交易过程,在积分到账后立即变现,这些都能体现出,他们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017年4月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网络诈骗案一审宣判,陆某、朱某、颜某等8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8年不等。陆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5日,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予以确认,只是根据二审期间出现的退赃情况,对几名上诉人的刑期进行了调整。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这起诈骗案件先后被评为2017年互联网十大司法创新案例、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

精准办案,民营企业家免遭牢狱

除了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外,检察机关还对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审慎办理。对涉案企业或其骨干人员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惩处。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16年至2018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不起诉380人。

2018年6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涉毒大案”。犯罪嫌疑人滕某,是扬州某化工公司的法人。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滕某多次从其他公司处,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丙酮和异丙醇的废液,并将其中一部分委托他人提纯丙酮后,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向刘某等四人出售,数量高达13吨,刘某等人买来后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

按照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在2.5吨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滕某的涉案数量远超这一标准,另外,滕某通过网络发布丙酮销售信息,主观上对购买丙酮者是否用于合法用途持放任态度。于是,侦查机关的态度很肯定,认为滕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王强却不这么认为,他发现本案具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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