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江苏高院二审,双方不接受调解 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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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案”江苏高院二审,双方不接受调解 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12月6日,备受关注的最高法三大产权案之一的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诉被告陈家荣、第三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正芳、顾韬组成合议庭。整个庭审从上午直至深夜,时长达10多个小时。因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江苏牧羊集团改制后主要股东李某、范某、徐有某、徐某、许某有关协议约定:李某、范某负责牧羊集团的经营,另外三人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可在外新设公司,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两字,也可以作为牧羊集团的成员单位等。协议签订后,许某投资设立了一家机械公司。后5名自然人股东为争夺牧羊集团控制权产生矛盾,2008年5月,李某、范某代表牧羊集团向扬州邗江工商部门投诉许某投资的机械公司严重侵犯了牧羊集团“牧羊”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立案后,认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刑拘。

庭审中,许某表示,2008年10月,他在看守所内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给陈某,但价格却低于实际价值。后陈某又将股权转让给范某。协议签订次日,许某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2009年6月,许某刑案被撤销。9月,许某向当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许某配偶李美某同时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许某与陈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李美某诉讼请求,江苏高院于2016年6月23日裁定对该案再审。2016年7月5日,仲裁委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后许某向南京市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京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随即,许某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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