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租房收“天价”物业费,法院判这10多万不用交了( 三 )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按照 30 元 / 平方米 / 月标准交纳的费用中,物业公司作为收入的 1.25 元 / 平方米 / 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超出部分 28.75 元 / 平方米 / 月,实际上是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的,该费用实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

法院肯定了业委会对"群租"户收取超出原定物业服务费的额外费用的初衷,但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且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合法权益。法院认为,2014 年亚东城东区共有 2040 户业主,而"群租"户只有 40 户,仅占全体业主的 2%,相较占比较少的"群租"户来说,即使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且决议收取少部分业主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对他们不动产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并增加了该部分业主不动产财务负担。因此,对群租户收取公共服务费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小孙已按照原有的物业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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