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群租房收“天价”物业费 法院驳回其诉求( 二 )
物业公司索赔物业费和违约金
老刘是小区某房屋的业主,2012年11月22日起,他将房屋出租给小孙至今。小孙承租后将房屋进行了改造,并分租给多人居住。小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一直到2017年12月31日。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来到现场查看了涉案房屋,发现原本3个房间,小孙将客厅隔成2个房间,厨房改造成住房,共有6个房间对外出租,房屋内共安装了6块电表。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擅自将房屋作为群租房对外出租,安全隐患极大。同时,也增加了公共设施的损耗和物业的管理负担,对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极大影响,要求业主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索赔物业费10万余元和违约金(以10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5000元。
房东和房主均认为不该交这个钱
老刘委托自己的亲戚前来参与庭审,作为房东,他连连叫冤。他表示自己只是将房屋租给小孙,每个月定时收租金。自己常年不在南京,从来没回来看过房子,一开始以为租给两三户人家,后来才知道房子被改成6户出租,自己也非常震惊。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来交。"如果群租扰民,可以协调。为什么不事先通知到我们?我们作为业主应当有由知情权。"
而小孙则没有来到庭审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前来。据悉,法院在庭审前和小孙沟通,小孙提出自己不是房屋的实际住户,而且已经按照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来交清物业费,不认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
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按照30元/平方米/月标准交纳的费用中,物业公司作为收入的1.25元/平方米/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超出部分28.75元/平方米/月,实际上是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的,该费用实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应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
法院肯定了业委会对"群租"户收取超出原定物业服务费的额外费用的初衷,但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且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合法权益。法院认为,2014年亚东城东区共有2040户业主,而"群租"户只有40户,仅占全体业主的2%,相较占比较少的"群租"户来说,即使全部投反对票,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且决议收取少部分业主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对他们不动产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并增加了该部分业主不动产财务负担。因此,对群租户收取公共服务费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小孙已按照原有的物业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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