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物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这几家被罚(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属于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18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泰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4751.13元;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小时均值超规定限值一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环保电价款处以1倍的罚款计2052.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4751.13元;2、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小时均值超规定限值一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的环保电价款处以1倍的罚款,计2052.58元。上述两项合计206803.7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206803.71元,通过建行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536052501969)解缴入库。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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