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长江生态 “长江口倾倒垃圾案”一审公开宣判( 二 )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守护长江生态 “长江口倾倒垃圾案”一审公开宣判

图为案件庭审现场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她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的生态环境不容非法侵害。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土壤是重要的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会导致毒害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危害公众健康。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从时间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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