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 明确农用地征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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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 明确农用地征补标准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允许出让流转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市区推进农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该授权的期限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上述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改土地管理法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草案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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