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 明确农用地征补标准( 二 )

  六种情形可征集体土地,明确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在修法方向上,前述草案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坚持“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原则,并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

  比如,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得以进一步规范。草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草案明确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ロ、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防止攀比。

  陆昊表示,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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