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爆竹持汽油阻扰施工”免刑罚 坚持无罪将上诉( 二 )

  今年12月26日,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向曹亚军一方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曹亚军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明确,其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构成,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曹亚军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亚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爆竹、汽油,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结果,曹亚军辩护律师李长青对新京报采访人员称, 该判决“依然过重”,曹亚军行为“最多给予他行政处罚就够了,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前被刑拘后,在押10个月,今年5月才取保候审出来”。

  李长青还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补充道,曹亚军多次表示,其行为目的就是“吓唬吓唬他们”,以便阻止违法施工。这与其现场行为(没有打火)一致。公诉机关指控曹亚军使用了爆竹和汽油,如果构成犯罪,使用的罪名应当是爆炸罪、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长青对新京报采访人员明确表示,曹亚军一方仍坚持无罪,“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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