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虐女案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 )

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除了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之外,还应从案件的起因、行为目的、亲情伦理、被害人的成长综合分析。第一,李某某系留守儿童,自幼随祖父母生活,其间养成一些不良习惯。杨某某夫妇在将李某某带到无锡后发现其仍屡教不改,认为只有用暴力手段才能解决问题,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杨某某虐待女儿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孩子,而不是追求被虐对象精神或肉体的折磨,与纯粹的虐待伤害行为目的不同。第三,杨某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忏悔,反省自己之前用错误方式教育女儿。被害人表示妈妈是爱她的,自己也爱妈妈,希望法院能对妈妈从轻处理。第四,李某某年仅9周岁,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关爱,羁押杨某某使母女隔离,不利于母女关系修复和李某某今后成长。据此,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悔罪

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并在以后

改变教育子女方式

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杨某某对其殴打女儿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每次打孩子都是为了纠正其小偷小摸的坏习惯,事出有因,希望能从轻处理。在最后陈述阶段,杨某某声泪俱下,充分悔罪,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在以后教育子女的过程中改变方式,好好与孩子沟通。

昨天的庭审现场,杨某某告诉采访人员,她现在和女儿每天都会通电话,感情好了很多。以后有什么事她都会和女儿多沟通,而不是用打来解决。女儿也愿意继续和她一起生活,寒假会回家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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