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警发布2018交通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二 )

2、教唆别人醉驾,没开车也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5日晚,南京市浦口区的罗某和李某二人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二人都深知酒驾的危害,罗某选择在附近的宾馆睡,李某原本准备打车回家,但因地点偏僻打车困难,于是李某要求罗某开车送他到附近的公交站。遭到罗某拒绝后,李某仍然执意劝说,并指责罗某不够朋友。后罗某碍于面子开车送李某,结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罗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最终,李某与罗某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二人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罚金1000元。

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案中,李某明知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依然多次劝说罗某从事犯罪行为,而罗某明知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依然碍于情面醉酒驾车,故二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醉驾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0日晚,常州市民高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劳动西路一处公交站台时,将候车的王某撞倒在地,致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7毫克/100毫升。11月23日,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高某被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不得醉酒驾驶。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4、大客车严重超员被查处,相关人员均被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1日下午, 接群众举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指令淮安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京沪高速查获一辆超员大巴车。经清点,该车核载39人,实载75人,超员87%。该车隶属于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随后,包括该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公司负责人在内的五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交警提示,客车驾驶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企业负责人也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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