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 )

  条例还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规定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人束1.5米以内牵引带 。 为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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