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新华社南京1月1日电(采访人员 刘巍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 同时,该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

  条例在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大养犬扰民伤人惩治力度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

  为使管理更具可行性,苏州市确定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 。 个人禁止饲养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五大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为公众熟知的西藏獒犬、斗牛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在列 。

  条例还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超市、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银行、宾馆、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公共绿地、健身步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上述单位、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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