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杀5岁女童后逃亡24年 警方锁定他时他还在江苏一监狱服刑( 三 )

  通过调查,专案组判断该人因长期犯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经过一个半月深入细致的调查准备工作,在相关证据均已固定的前提下,专案组选调六名具有丰富审讯经验的侦查员成立审讯团队,并于5月9日上午,在浙江省公安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江苏警方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荣某福从丁山监狱押解回湖州市看守所重审。

  审讯人员与其面对面交锋后,该荣侥幸心理极强,对抗审查情绪严重,认为24年前犯下的罪行,公安机关一定拿他没有办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经过六个多月马拉松式的较量,与其斗智斗勇,前后进行了21次审讯。在此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利用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给予了强有力的打击,最终犯罪嫌疑人荣某福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荣某福彻底交代了当年性侵并杀害幼女杨某的犯罪事实。”

  突破口供之后,为进一步巩固犯罪证据。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荣某福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荣某福于1994年10月7日上午,独自一人窜至南浔东迁祜村,通过金钱诱骗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骗至祜村村渔船兜北侧桑树地实施性侵,并将其杀害。至此,经过南浔公安2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1994.10.07”南浔东迁祜村故意杀人案成功告破。

  嫌疑人曾多次因刑事犯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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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荣某福此前就曾多次因刑事犯罪入狱。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7)苏0509刑初1431号刑事判决书,荣某福,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文盲,驾驶员,住江苏省兴化市。

  2000年12月6日,荣某福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2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6日,依然是因为犯盗窃罪,荣某福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7日,荣某福第四次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而据警方调查,早在1992年荣某福就曾因犯流氓罪,被江苏兴化法院判刑;从1992年至2017年的25年时间里,其在监狱服刑的时间长达近14年,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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