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贷款用于“家装” 离世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二 )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装,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结合被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该借款实际被用于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妻子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对此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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