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贷款用于“家装” 离世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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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贷款用于“家装” 离世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本文标题:生前贷款用于“家装” 离世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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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5月份,老邵与昆山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写明为“家庭装修”。谁料到了2016年10月,老邵不知何故自杀身亡了,银行遂将他老婆和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庭上,银行出具了一系列贷款资料,包括老邵与妻子王女士的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发放的借款借据、部分还款记录等内容。银行认为,老邵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很显然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要求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老邵的儿子小邵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小邵对此却不认可,他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老邵手掌有残疾,王女士则是智力残疾三级,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将贷款放给了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同时,小邵当庭提交了老邵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证明老邵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借款的事实,甚至有过让别人开立虚假工资证明去银行和小贷公司贷款,手机短信里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小邵据此认为,银行起诉的这笔10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老邵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老邵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本案中老邵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妻子老王的个人情况,其系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老邵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邵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老邵的上述借款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因债务人老邵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老王、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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