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 二 )

  将《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第二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 ,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 , 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辆 。 ”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暂扣车辆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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