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 )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 , 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

二、相关罚没收入 , 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 , 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 , 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 , 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 , 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

四、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 确保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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