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福如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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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 , 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

2018年7月31日 , 张福如就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 。 同年10月19日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 2018年11月15日 , 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 , 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 , 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 ,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 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 。 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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