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 , 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 , 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1月4日 , 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 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 ,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

  根据通知 , 疫区所在的县(含县级市、区)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 , 疫区所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暂停生猪调出本省 。 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 , 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 , 启运地和目的地须写明场(厂)、村户 。 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防疫管理制度健全 , 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 , 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 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 , 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 , 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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