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二 )

  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过去3年内 , 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 , 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 , 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

  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 , 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 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 , 可调出本省 。 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调运 。

  非疫区县除种猪、商品仔猪以外的生猪及其产品在省内市际间、县际间调运的 , 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不作为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备条件 , 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途经疫区县 。 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 , 所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仅在目的地县(区)域内有效 。 官方兽医在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时 , 必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及有关规定到场到点实施检疫 , 依法及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采访人员 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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