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浏览器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二审胜诉,一审曾被驳回( 二 )

腾讯公司提起上诉 。 二审中 , 腾讯公司提交了有关过滤广告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报告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 , 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 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 。 同时 , 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 , 因此 , 可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从而对其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验证 。

本案中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 , 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 同时 ,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消费者利益 , 也包括经营者利益 。 而其中的经营者 , 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 , 也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 。 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 , 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 , 最终成本仍需消费者承担 。 综上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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