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炉 3月1日起施行( 二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苏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炉 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147号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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